合同解除的異議期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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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解除或債務抵銷有異議,但在約定的或法定三個月異議期經過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解除的異議期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適用該條規定時,提出合同解除或債務抵銷的一方當事人必須首先具備合同法第九十六條及九十九條關於合同解除及債務抵銷的條件,即必須具備合同約定解除權或法定解除權,或互負到期債務,且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前提;其次應當以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通知對方當事人。若具備上述條件,另一方當事人未在合同約定的或法定三個月的異議期內對合同解除或債務抵銷提出異議的,則意味着合同解除或債務抵銷成立。若一方當事人並不具備解除合同或抵銷債權的條件的,則不能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我國合同法對合同解除溯及力的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97條作了明確規定,該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的情況和合同的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它補求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從這條可以看出我國合同法將合同解除的效力分成兩塊,無溯及力和有溯及力。

1、合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對尚未履行合同的狀態與前的情形並無不同,因而解除合同只需單純地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因此這類合同的解除沒有溯及力。

2.合同已履行,要根據履行的情況和合同的性質來決定合同是否有溯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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