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但員工仍在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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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但員工仍在職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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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但員工仍在職會怎樣呢?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合同,但勞動者在職的,那麼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不續簽合同,而且不解除勞動合同,那麼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沒有續簽書面勞動合同,可以主張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如果是合法裁員,那麼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以上是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但員工仍在職會怎樣的相關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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