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具有財產保險合同訴訟主體資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1W

一、哪些人具有財產保險合同訴訟主體資格?

哪些人具有財產保險合同訴訟主體資格?

具有財產保險合同訴訟主體資格的人羣是:只有保險民法典律上的主體,才能成為保險合同糾紛的訴訟主體,才能成為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原告或者被告。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和保險合同的關係人。

二、相關內容拓展

保險合同的關係人要區分人身保險合同和財產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關係人中有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被保險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中的特有概念,財產保險中沒有受益人的概念。財產保險合同中的關係人指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當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據保險合同主張相關權利時,人民法院應當將保險合同當事人列為訴訟當事人。因為此時保險合同內容的效力以及保險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履行情況,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權利都可能產生影響。

另外很重要的一點是,在被保險人死亡的情況下,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沒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或者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且沒有其他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且沒有其他受益人時,新《保險法》明確保險金是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按《民法典》的規定處理的。也就是説,在此情況下,如保險人拒絕賠付時,具有原告資格的是被《民法典》上規定的保險人的繼承人。可能有人會認為無論受益人還是繼承人,不都是得到保險金嘛,有什麼區別嗎?這區別可就大了,作為受益人領取保險金是隻享受權利而無法定義務的,而作為繼承人領取保險金後,則有在繼承的保險金範圍內清償被保險人債務的法定義務。

當今社會中人們對於保險的看法已經與過去截然不同,在財產保險訴訟案件中保險合同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能夠成為訴訟案件主體人的人羣種類卻是固定的,必須是簽署保險合同的主體人才能作為原告或者被告,否則法院有權不進行受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