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的種類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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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的種類包括哪些

一、無效合同的種類包括哪些

無效合同的種類有全部無效合同和部分無效合同兩種。其中,全部無效合同,包括訂立合同主體不合格、訂立合同內容不合法和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比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等。部分無效合同,指合同的部分內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合同的其餘部分內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二、哪些情形屬於無效合同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於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三、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一是返還財產應適用恢復原狀的原則。對於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或者絕大部分已經履行完畢,標的物又符合行業標準或約定標準可供利用的,該合同無效後處理就不應再適用返還原則,而應當折價返還。對於返還標的物導致顯失公平的,應將此情形視為不能返還財產,須對標的物損耗的價值或價格降低的價值進行補償。而對於如標的物已經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價值的,可採用返還原物基礎上,由加害一方賠償其他損失;或者由有過錯一方繼續使用,適用金錢返還(賠償)的做法,以此彌補受損害方的經濟損失。

二是對主體不適格等無效合同應按有效處理。對因主體 資格不合格而導致合同無效,但合同已經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畢的,應當無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則進行處理。主要原因在於主體資格的無效與合同履行後果的 損失並無因果關係。合同履行只要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就不能因為合同無效而否認交易的真實性,不能人為地否定交易基本規律。對於合同雙方的輕微違法情節可能導致合同無效的;對於雙方當事人的違法情節導致合同繼續履行不可能,導致合同無效,但合同已經絕大部分履行完畢的;對於雙方當事人雖有違法情節,但合同已經履行完畢的,以及其它類似情況存在的,應當按有效合同的處理原則進行處理,並根據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存在的過錯、過失,合理分擔雙方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就算是該合同是屬於無效合同的話也有是分部分無效合同或者全部無效合同的,而部分無效合同的話除了無效那部分,其餘的一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該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的話其處理方式一個是返還財產,還有一個就是對主體不適格等無效合同應按有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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