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關於仲裁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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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關於仲裁的規定是怎樣的?

合同法關於仲裁的規定是怎樣的

《合同法》已經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二、合同糾紛申請仲裁的律師費是多少?

合同糾紛申請仲裁的律師費不是法定的,律師收費和以下因素相關: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辦理法律事務所需律師人數和承辦律師的業務能力;

(四)委託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五)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六)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七)辦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三、合同糾紛沒有仲裁協議怎麼向法院起訴?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四、合同爭議仲裁和訴訟有什麼區別?

第一, 啟動的前提不同。

要啟動仲裁程序,首先,必須要雙方達成將糾紛提交仲裁的一致的意思表示,這可以通過專門的仲裁協議也可以通過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表現出來。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時間可以是在糾紛發生前,糾紛中也可以在糾紛發生之後。其次,雙方還必須一致選定具體的仲裁機構。只有滿足上述條件仲裁機構才予受理。

對訴訟而言,只要一方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即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無需徵得對方同意。由此,訴訟的條件要寬泛得多。

第二, 受案範圍不同。

仲裁機構一般只受理民商、經濟類案件(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不在此列),不受理刑事、行政案件。而對上述案件,當事人均可訴訟有門。

第三, 管轄的規定不同。

仲裁機構之間不存在上下級之間的隸屬關係,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全國範圍內任意選擇裁決水平高、信譽好的仲裁機構,而不論糾紛發生在何地、爭議的標的有多大。

人民法院分為四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具有監督、指導的職能,訴訟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根據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的具體情況來確定由哪一級法院及由哪個地區的法院管轄。無管轄權的法院不得隨意受理案件,當事人也不得隨意選擇。

第四, 選擇裁判員的權利不同

在仲裁中,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而訴訟之中,當事人無權選擇審判員。但是在法定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審判員迴避,或者要求將審判由簡易程序(只有一位審判員)轉入普通程序(三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第五, 開庭的公開程度不同。

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可協議公開,但涉及國家祕密的除外。人民法院審理,一般應當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法律另有規定的,不公開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六, 終局的程序不同。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庭開庭後作出的裁決是最終的裁決,立即生效。但勞動爭議仲裁是個例外,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則實行兩審終審制,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當然也存在特例,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定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綜上所述,司法實踐中發生合同糾紛後,並不是所有的合同糾紛都可以申請仲裁的,如果是勞動合同爭議,勞動合同爭議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民事仲裁跟勞動仲裁的法律性質還是有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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