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關於第三方責任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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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關於第三方責任的規定是怎樣的?

合同法關於第三方責任的規定是怎樣的?

《合同法》由於明年會失效,直接看一下《民法典》(2021.01.01生效)之中關於第三人責任的規定: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百六十九條 代理人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轉委託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轉委託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三百零七條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係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係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係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五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第五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四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

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後,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第三人承擔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因第三人原因造成違約的情形

所謂第三人造成的違約,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因第三人的行為(包括作為或者不作為)而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按約定履行合同。

在合同違約中,一般情況下,是一方當事人自己的原因造成違約。但在實踐中,由於各種社會關係是相互聯繫的,所以,一方當事人的違約時常因第三人行為所致。第三人原因造成違約的情形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第三人不按約定履行與一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義務致使該方違約。在這種情況下,第三人與違約方存在着合同關係,且第三人履行該合同是違約方行與守約方之間的合同義務的前提。例如,出賣人甲與買受人乙簽訂了電腦買賣合同,甲為了履行上述合同,又與第三人丙簽訂了與上述標的物相同的買賣合同。在前一個合同履行期到來時,丙沒有按後一個合同約定向甲交付標的物,致使甲未能按時交付前一個合同規定的交付電腦義務。再如,一方當事人委託第三人向對方當事人履行某種義務,但該第三人(受委託人)不按委託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違約。

(2)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致使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例如,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到來時,因第三人行為造成一方當事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致使該方當事人不能按約定履行義務。

(3)第三人因其他原因造成當事人違約。例如,代理人不履行代理義務造成合同一方當事人(也是代理關係中的被代理人)違約,因上級領導機關的行為致使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等。

2、因第三人原因違約的責任承擔

在合同責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一方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義務,該當事人首先應向對方當事人負責,然後才能向第三人追償。合同當事人只要違約,不管是什麼原因所致,都應當向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由於第三人並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所以,他不能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守約當事人不能要求第三人向自己承擔違約責任。

因第三人原因致使一方違約,該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後,有權要求第三人賠償(或者補償)損失。第三人向違約方承擔的責任分別按下列情況確定:

(1)第三人與違約方之間有合同關係或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該約定承擔責任;

(2)法律對第三人規定承擔責任辦法的,第三人應按法律規定承擔責任,這種情形主要是指第三人承擔的侵權責任等。當然,因第三人與違約方共同原因造成該當事人違約,第三人只能在其原因所致的範圍內向違約方承擔責任。

2、及時採取防止損失擴大的合理措施

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止該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這種措施,造成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部分要求對方賠償。這即是法律對受害方當事人要求的義務。所以,當事人在因對方違約造成自己損失時,不能坐等對方賠償損失,而應當積極採取措施防止擴大損失,以維護自己的利益。

為防止損失的擴大,受害方當事人可以採取一切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例如,在買賣合同履行中,賣方違約不交付貨物時,買方可以從其他渠道補進貨物以供急用;在買方拒收貨物時,賣方可以將貨物轉售。但是,應注意的是,受害方當事人採取的措施必須符合下列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必要的,是防止損失擴大所必需的;二是必須是合理的。對於受害方因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支出的有關費用等,違約方應當予以補償。

3、採取合法的手段、途徑

在追究對方當事人違約的整個過程中,都應當採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方法、途徑來解決。訂立合同要合法,履行合同要依法,處理合同糾紛也必須遵守法律。當事人的合同利益受到法律保護,當這種利益受到損害時,只有採取合法手段、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才是正當的,也才是法律允許的。不採取合法手段解決違約糾紛,不僅受損害的利益難以得到維護,而且會因手段違法而受到法律追究(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實際生活中,有的當事人在追究對方違約時,採取非法手段強制對方履行合同,如綁架對方或者把對方人員扣為人質、藉助黑社會組織的力量、把對方其他財產強行拿走或者損壞、毆打對方等,結果是因觸犯法律而被追究法律責任,不僅沒有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反而得賠償對方財產損失,被罰款、被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其教訓是深刻的。

民事法律之中有很多條款都直接規定了糾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比如夫妻之間的債務糾紛,若是配偶一方在對方不知情的情形下,就向他人借債,此時第三人作為債權人,在債務到期後可以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張債務,但是若第三人明確知道債務只是配偶一方的個人債務,那麼若是債務人沒錢,此時就需要自己承擔損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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