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關係中的付款問題怎麼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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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紀合同關係中的付款問題怎麼説?

行紀合同關係中的付款問題怎麼説?

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是否享有費用償還請求權,應依當事人的約定。當事人如果對此約定不明,一般情況下,該項費用應由行紀人負擔。因為委託人所支付的報酬額中應視為已包括了各項費用的支出,行紀人除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外,不得再要求委託人償付費用。如果當事人特別約定費用也由委託人支付的,則報酬未包括費用支出部分,行紀人有權要求委託人償還費用,並可以要求承擔已支出費用的利息。

行紀人在從事行紀業務中,所需支出的費用是多方面的,如郵費、電話費、電報費、倉儲費、運費、税金、保險費、提存費、拍賣費以及必要時的訴訟費用等等。如果上述費用的支出是為了委託人的利益,並有必要時,均應視為正常的費用支出,行紀人可以依照合同約定,向委託人要求償還。

二、行紀合同中行紀人的法律義務有什麼?

1、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

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於委託人。

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2、直接履行義務

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妥善保管委託物

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4、負擔行紀費用

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委託物處置的義務。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與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在行紀合同裏,付款的問題需要事先明確,行紀人需要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對於委託物的買賣,要按照合同規定的價款執行,過高或過低都是不可以的。行紀人對於行紀合同直接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要妥善保管委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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