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危險的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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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除危險的最好方式是什麼?

消除危險的方式是什麼?

消除危險的最好方式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消除危險是指消除對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危險來源的民事責任措施。危險指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可能性,只要行為人的行為有造成損害的可能時,權利人即有權請求行為人消除或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其消除,以防止損害後果的發生。

二、行使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請求權的條件

1、權利主體是所有權人或者依法律規定行使所有權權能的人以及他物權人。所有權人包括共有人、財產管理人及所有人的代理人。他物權人蔘照本條規定也可行使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妨害防止請求權。

2、權利行使具有可能性。被妨害的物仍然存在,倘若特定物已經毀損或者滅失,則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妨害防止請求權就失去意義和可能性,權利人只能提起損害賠償等其他請求權。同時,妨害具有被排除的可能性,如果妨害在客觀上無法被排除,則妨害排除請求權無適用的餘地。

3、存在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事實。排除妨害請求權,須有他人以佔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權利人的物權。如果以佔有侵害物權,權利人應主張原物返還請求權。

4、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行為導致了權利人不能正常行使其權利。此為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妨害防止請求權行使的後果要件。換言之,必須以妨害具有違法性為前提。

三、權利人排除妨害的舉證責任

如果權利人負有容忍義務,則即便構成妨礙,權利人也不得主張排除。例如,相鄰不動產之間,權利人不得對任何妨礙都主張排除,對一些出於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等原因,不得不實施的妨礙行為,行為人應予容忍,則不得主張排除妨害。但如果相鄰不動產一方對另一方的妨害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另一方應可以提起排除妨害的請求。對此,權利人應承擔舉證責任。消除危險是針對尚未發生的侵害,該危險雖未發生,但存在發生的可能,給權利人帶來現實的風險,對於這種可能的侵害,權利人可以請求相對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審判實踐中需注意的是,被侵害的風險是現實可能的,而不是權利人的臆想,因此權利人須對該危險發生的可能性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消除危險就是為了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權益,一般在處理時是可以直接走法律的程序來進行合理解決,只有消除了危險才能防止損害後果的發生,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這樣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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