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7W

第一,權利主體是所有權人或者依法律規定行使所有權權能的人以及他物權人。

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所有權人包括共有人、財產管理人及所有人的代理人。他物權人蔘照本條規定也可行使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妨害防止請求權。

第二,權利行使具有可能性。

被妨害的物仍然存在,倘若特定物已經毀損或者滅失,則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妨害防止請求權就失去意義和可能性,權利人只能提起損害賠償等其他請求權。同時,妨害具有被排除的可能性,如果妨害在客觀上無法被排除,則妨害排除請求權無適用的餘地。

第三,存在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事實。

排除妨害請求權,須有他人以佔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權利人的物權。如果以佔有侵害物權,權利人應主張原物返還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所指向的這些行為包括:對標的物的侵害;非法利用他人財產致使權利人不能對物行使權利;非法為他人之物設定負擔;其他妨害行為。同時,須前述妨害行為正在持續進行。如果妨害行為已經結束,則排除妨礙請求權失去了適用的餘地。如果已經結束的妨害行為確實給權利人造成了損害,則權利人可以提起損害賠償請求權。對於妨害防止請求權而言,須存在妨害物權的風險。

第四,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行為導致了權利人不能正常行使其權利。

此為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妨害防止請求權行使的後果要件。換言之,必須以妨害具有違法性為前提。按照通説,以權利人無容忍義務作為判斷標準。倘若妨害程度輕微,按照日常生活經驗判斷,對該等妨害權利人應予以容忍,則權利人不得主張排除妨害。例如,樓下住户不得對樓上住户的輕微腳步聲主張妨害排除請求權。

綜合上面所説的,請求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險一定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而且必須要確定當事人是屬於物的所有權人,以及確實妨害物權導致了自己不能正常的行使其權處,所以,對於案件的處理也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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