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危險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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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除危險的條件是什麼?

消除危險的條件是什麼?

消除危險的條件是確實做出了實際的行為,該行為確實存在一定的危險性會造成一定的影響。消除危險是指消除對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危險來源的民事責任措施。危險指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可能性,只要行為人的行為有造成損害的可能時,權利人即有權請求行為人消除或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其消除,以防止損害後果的發生。

二、要求消除危險的情況有哪些?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可以要求消除危險的情形包括出現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行為時,所有權人可以要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1、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2、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3、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4、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5、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在我們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經常會出現一些可能會導致危險後果的一些行為,每個公民都有義務對可能出現的危險行為進行舉報或者制止,以達到消除危險的目的,如果在這個過程中產生糾紛的,可以向當地的法院提取訴訟,法院會按照普通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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