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的工作標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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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中的工作標準有哪些

勞動合同中的工作標準有哪些?

在勞動合同中的工作標準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籤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掌握這種訂立勞動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崗位約定過死,因變更崗位條款協商不一致而發生的爭議。

根據《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二、勞動合同的作用和特徵

勞動合同主要作用如下:

1.它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

2.它是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鞏固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

3.它是減少和防止發生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

4.它是建立規範有效勞動關係的重要載體。

勞動合同的基本特徵有以下方面: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

3.勞動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性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係。

總之,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關係的憑證,為了保證勞動者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應在勞動合同中規定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等內容;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加上工作質量標準和計件報酬標準來確保用人單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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