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買賣合同在民法典的第幾條 - 具體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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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重買賣合同在《民法典》的第幾條,具體怎樣?

多重買賣合同在民法典的第幾條,具體怎樣?

多重買賣合同在《民法典》的第598條,具體內容如下。

《民法典》第598條是出賣人主給付義務條款(請求權基礎規範),規範內容為出賣人的交付義務與所有權移轉義務。在規範意義上,出賣人交付義務不同於動產物權變動的交付要件,也不必然與移轉價金風險的交付掛鈎。交付義務具有任意性,可以合意改變或排除,或以觀念交付替代。所有權移轉義務的存在意味着買賣合同自身不產生物權變動效果,出賣人無處分權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所有權移轉義務的履行須滿足物權法上的所有權移轉要件,並具備清償合意。交付義務與所有權移轉義務互相獨立,二者可能存在時間差。在債權平等的前提下,司法解釋中的多重買賣履行順序可視作意思表示解釋規則。

二、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百零三條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五百零四條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條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範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百零七條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條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有關規定。

多重買賣合同在《民法典》的第598條,主要涉及了出賣人的相關義務條款,規範異議,所有權轉移義務也需要滿足的相關條件等。

除此之外,合同雖然有強制履行的制度設定,但是不能通過絕對的強制對抗當事人的意識自由,這樣是不合理,存在偏頗。具體的情況,需要以實際情況和簽署合同的當事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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