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失效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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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約的失效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要約的失效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具體情形如下: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拒絕要約,包括明確表示拒絕,或對要約進行了修改、限制或擴張。要約人一旦收到受要約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約的通知,要約即因被拒絕而終止效力。受要約人拒絕要約後即使在承諾期限內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為發出的新要約。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只要撤銷符合法律規定條件,要約即失效。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要約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有效期限。在該期限屆滿時,受要約人未為承諾的,要約就失去效力。在該期限屆滿後,受要約人又表示接受要約的,該意思表示不為承諾,只能看作是一種新要約。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對要約修改後的“承諾”視為受要約人對要約人發出的新的要約,是對原有要約的拒絕。

二、要約撤回的注意事項

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後,於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取消其要約的行為。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在此情形下,被撤回的要約實際上是尚未生效的要約。倘若撤回的通知於要約到達後到達,而按其通知方式依通常情形應先於要約到達或同時到達,其效力如何?我國合同法未作規定。依誠實信用原則,在此情況下,相對人應當向要約人發出遲到的通知,相對人怠於為通知且其情形為要約人可得而知者,其要約撤回的通知視為未遲到。

要約在上述的幾種情況下是屬於失效的,比如説撤回要約等情況。但是要約不是隨便撤回的,要約人隨意的撤回要約屬於無效,因為受要約並未許可。但是如果受要約人想要拒絕要約的話應該明確的通過口頭的方式傳達,如果不滿意明確的話就意味着要約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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