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遺失物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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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時生活中都會遇見在馬路上撿到別人丟失的財物,一般情況下大部分人會裝作沒看到,或者私自撿起放到自己的口袋裏。那麼,您知道拾得遺失物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根據民通法則的規定,拾得遺失物的當事人應當儘可能地將遺失物返還給物主,或者交給相關部門進行認領。

拾得遺失物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拾得遺失物的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79條,第2款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與此相關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若干意見》第94條,該條規定:“拾得物丟失、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拾得人將拾得物拒為己有,拒不返還而引起訴訟的,按照侵權之訴處理。”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一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一百一十三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二、撿錢屬於拾得遺失物麼

通過遺失物的概念以及生活中經常發生的情況來看,撿錢一般都是屬於拾得遺失物的範疇,拾得的遺失物要歸還給失主。

遺失物的條件:

(1)須佔有人喪失佔有;

(2)佔有喪失非出於佔有人自身意思,佔有人如果故意放棄佔有,則為所有權的拋棄行為,將作無主物處理。佔有輔助人或直接佔有人未經主人同意,私自拋棄動產,應認定為非出己意喪失佔有,仍構成遺失物;

(3)須現無人佔有,如果物品已由他人佔有,則不能構成遺失物,如盜竊物品不能構成遺失物;

(4)丟失的須為動產且非無主。

三、怎麼處理埋藏物遺失物?

(1)撿到遺失物不能據為己有,必須找尋失主或上交有關部門,並要妥善保管遺失物,這是法定義務。

我國《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我國《物權法》第111條則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失主領取遺失物時,應向拾得人支付必要的費用。

如拾得人為找尋失主或上交有關部門的交通費用,在銀行裏租保險櫃存放遺失物的費用等等。我國《物權法》第112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但如果拾得人侵佔遺失物,拾得人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失主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3)拾得人不能要求失主支付勞酬,更不能以不歸還遺失物作為索要勞酬的手段

拾得人不能要求失主支付勞動報酬,但如果失主曾公開懸賞尋物,拾得人有權要求失主支付承諾的賞金。我國《物權法》第112條規定: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直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4)遺失物被拾得人轉讓給他人的,失主可以選擇:要麼要求拾得人賠償損失或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向佔有遺失物的他人要求返還

我國《物權法》第107條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5)找不到失主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的,應通知或尋找失主。找不到失主的,我國《物權法》第113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除遺失物外,還有在江河湖泊上飄流的物,藏在夾牆、地下、山洞的埋藏物或隱藏物,這些物的處理與遺失物基本相同。

我國《物權法》第114條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綜上所述,關於拾得遺失物的法律規定上文已明確説明應當物歸原主。若是您發現其他人在拾得遺失物時將其佔為私有的行為,應當盡力告誡他人物歸原主的道理。同時在拾得遺失物的價值較為珍貴的更不能將遺失物進行變賣或者換取。更多相關內容請關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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