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銷合同訴訟法院管轄地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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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銷合同訴訟法院管轄地怎麼確定?

代銷合同訴訟法院管轄地怎麼確定?

代銷合同訴訟法官管轄地應該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系統內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訴訟管轄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級別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糾紛案件一般是基層人民法院作第一審法院,重大的涉外合同糾紛案件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第一審法院。另外,在審判實踐中.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第一審法院;經濟糾紛的訴訟單位雖屬地區、省轄市以下,但訴訟標的金額較大.案情比較複雜,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作第一審法院。

2、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原則,即訴訟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如果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裏"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己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裏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對於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夥,合夥型聯營體等提起的訴訟,可由被告註冊登記地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殊地域管轄有以下八方面的內容: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理。

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等的法院管轄。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等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案件必須由持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人民法院無權管轄.專屬管轄有以下兩種情況: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規定這兩方面的專屬管轄,排除了其他法院對這兩類案件的管轄權。

(4)、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是指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用協議的方式來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爭議的管轄法院,又稱為約定管轄或合意管轄。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國內民事案件的協議管轄有以下要求:當事人只能就合同案件協議管轄,其他案件不適用協議管轄。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範圍僅限於五個,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協議管轄不僅要當事人協商一致,而且要用書面的形式約定,用口頭形式約定的,其約定無效;當

事人只能協議變更第一審的地域管轄,而不能協議變更級別管轄;協議管轄只限於非專屬管轄的訴訟,凡屬於專屬管轄的訴訟,不能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加以變更。

此外,第25章對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也作了特別規定,主要有:

(1)、特別地域管轄。根據規定,因合同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以及代表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專屬管轄。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時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外國法院無權管轄。

(3)、協議管轄。涉外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這裏"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是指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被告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或者代表機構所在地等。

(4)、應訴管轄。也叫推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之間即無的管轄權協議,合同中無選擇法院的條款,也無任何口頭承諾,只是當一方當事人在一國法院起訴時,另一方對該國法院行使管轄權不提出異議,或者無條件應訴,或者在該法院提出反訴,這都表示當事人已接受該國法院的管轄。第245條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以上是地域管轄的內容。應當注意:對同一案件,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時,當事人可以選擇一個法院起訴;如果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受理。

3、管轄權的異議

管轄權的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而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該法院管轄的意見或主張。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應當是本案當事人,並且只能是被告,因為原告不存在提出異議的問題,原告起訴,本身就説明原告認為受訴法院有管轄權。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也就是説,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必須在法定的答辯期間提出.如沒有提出,則視為放棄提出異議的權利,以後不得再提出。

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符合上述條件的,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如果異議成立,法院應當作出書面裁定,把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經審查,認為異議不能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裁定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後的10天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綜上所述,代銷合同發生了爭議後需要通過法院裁判來解決的話,首先就必須要確定哪個地方的法院是有權利管這個案子的,一般確定被告所在的地方或者履行這個合同的地方也是為了方便法院在審理的時候查證案件事實和通知雙方及時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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