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和合同不成立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W

1、兩者的法律含義不同。

合同無效和合同不成立的區別是什麼?

無效合同是指因不符合或違反法律要求的、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的合同。無效合同是法律禁止訂立的合同,它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不成立合同是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合同是本質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兩者強調的內容不一樣,不成立合同強調的是程序內容不合法,無效合同強調的是實體內容不合法。

2、兩者形成的法律關係不同。

不成立合同當事人之間已形成的是締約關係。儘管當事人未形成合同法律關係,但不等於相互之間沒有任何權利義務。而無效合同的當事人已完成了合同訂立的程序,雙方已形成合同關係,只不過無效合同是國家法律禁止訂立的合同,合同的內容得不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而已。

3、兩者形成的原因不同。

從不成立合同的概念可以推斷出不成立合同形成的原因有三種:(一)合同的主要條款不具備。(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三)合同的形式不合法。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有:一是合同主體不合格,當事人不具備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二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三是合同的內容不合法,其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違反公共秩序或社會公共利益。

4、二者引起的法律後果不同。

儘管不成立合同與無效合同都是在當事人訂立合同過程中發生,但二者引起的法律後果卻截然不同。合同不成立意味着當事人之間尚未形成合同法律關係,彼此互相不受合同條款約束。合同無效標誌着合同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一經被確認無效,當事人必須停止履行,不允許當事人協商繼續履行合同,並引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的法律後果。

5、二者的保護性不同。

實際生活當中,由於當事人缺乏訂立合同的常識或疏忽大意等原因,有些條款沒有訂立或約定不明確,致使合同難以履行,如一律確認為不成立合同,就有可能損害當事人的正當利益,又不利於維護合同關係的穩定和交易的安全,我國法律對此採用相對不保護原則,即在承認必要條款空缺或約定不明的合同未成立生效的前提下,規定了相應的保護措施,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對合同質量要求、價款、履行期限、地點,專門作了補救性的規定,如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質量標準履行,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履行。

所以合同無效和合同不成立的區別還是非常大的,在實際生活中,如果有涉及到合同的簽訂,那麼首先要分辨合同的是否是合理的,如果合同有不明確的地方一定要及時的提出,否則的話一旦簽字生效後就需要履行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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