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合資建房合同糾紛的效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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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合資建房合同糾紛的效力是什麼?

農村合資建房合同糾紛的效力是什麼?

一方出地,另一方或多方出資合作開發房地產,並且合作各方約定對建成的房地產進行產權分成的;或一方出地,另一方或多方出資合作、合資開發經營房地產後進行利潤分成的行為系房地產轉讓型的合作建房。在房地產實務中,多以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或聯建的名義出現。

合作建房即屬於該種類型。該種類型的合作建房,按要求一般需(或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合建一方需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權即取得房地產開發、銷售資質。

2.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的一方,其提供的土地須是國有土地,若該土地性質為劃撥用地,需辦理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應的土地收益。因此,一方若以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投資或合作條件參與該類型的合作建房,須辦理土地徵用手續即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並繳納土地出讓金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後方可進行。

3. 合作建房各方需簽署合作建房合同並辦理審批手續。

4. 需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二、合作建房的糾紛處理方式

合作建房合同糾紛處理的具體注意事項:

1、當事人請求分配需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而未經批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擅自變更建設工程規劃的房地產項目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2、 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房屋歸宅基地"兩證一書"的申辦人所有;同時,由宅基地"兩證一書"申辦人將投資款及利息返還出資人。

3、超出規劃建築面積的房產,補辦批准手續後合作雙方對該部分房產的分配協商不成的,一方當事人請求按合作合同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分割的,應予支持;對該部分房產增加的投資額的承擔比例,協商不成的,應按約定的投資比例或利潤分配比例承擔。

其實在我國的農村土地上也是經常出現糾紛的,比如説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三權分置的糾紛等,此時我們作為集體的農民的話,是一定要及時的注意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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