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見委託協議應該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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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委託協議應該怎麼寫?

一、律師會見委託協議應該怎麼寫?

律師會見委託協議應該寫清楚授權的範圍以及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一)根據受託人的權限範圍,委託合同可以分為特別委託和概括委託。

特別委託特別委託是指委託人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數項事務的委託;

概括委託概括委託是指委託人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的委託。關於特別委託和概括委託,“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二)根據受託人的人數,委託合同可以分為單獨委託和共同委託。

單獨委託單獨委託是指受託人為一人的委託;共同委託是指受託人為兩人以上的委託。

共同委託關於共同委託,“兩個以上的受託人共同處理委託事務的,對委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根據受託人產生的不同,委託合同可以分為直接委託和轉委託。

直接委託直接委託是指由委託人直接選任受託人的委託;

(四)轉委託。轉委託是指受託人為委託人再選任受託人的委託。

受託人為委託人進行轉委託,除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維護委託人的利益而需要轉委託的以外,應當徵得委託人的同意。關於轉委託,“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同意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的除外。”

二、委託合同有何特點?

(一)建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的相互信任基礎上

所以選定受託人為自己處理事務,是以他對受託人的辦事能力和信譽的瞭解、信任為基礎的;而受託人之所以接受委託,也是出於願意為委託人服務,能夠完成委託事務的自信,這也是其基於對委託人的瞭解和信任。因此,委託合同只能發生在雙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間。沒有當事人雙方相互的信任和自願,委託合同關係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關係也難以鞏固。因此,在委託合同中,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受託的事務,不經委託人的同意,不能轉託他人處理受託的事務。同時,在委託合同建立後,如果任何一方對他方產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隨時終止委託合同。

(二)標的是處理委託事務

委託合同是提供勞務類合同,其標的是為勞務,這種勞務體現為委託人為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關於委託事務的範圍,並沒有將委託事務限於法律行為,因而解釋上應不限於法律行為。但是,應當指出,委託事務的範圍也並不是沒有任何限制的,委託事務必須是委託人有權實施的,且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行為。

(三)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和費用處理委託事務

受託人處理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和費用,而是以委託人的名義和費用進行的。因此,委託合同的受託人處理受託事務的後果,直接歸委託人承受。這是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承攬合同、居間合同等類似合同的重要區別。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是涉嫌刑事類型的案件,可以委託律師為自己進行辯護,當然了,律師要會見犯罪嫌疑人,那麼需要出具授權委託書,具體的委託書當中的內容是包括有委託權限的辦會以及委託人和受託人的一些基本情況。這個委託的內容是非常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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