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時間和合同有效時間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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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簽訂時間和合同有效時間是一樣的嗎?

合同簽訂時間和合同有效時間是一樣的嗎?

合同簽訂時間和合同有效時間並不一定一樣,一般是先成立,而後生效。合同生效時間的認定是: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也就是説,合同的生效,原則上是與合同的成立一致的,合同成立時就產生效力。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説,某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要經過特別程序後才產生法律效力,這是合同生效的特別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法》都規定,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後,才具有法律效力。在這種情況下,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是不一致的,合同也許是成立的,但並不一定生效,只有經過批准、登記等手續後,合同才生效。所以在此種情況下去份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也就具有了特殊的意義。

二、《民法典》對於合同訂立的規定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説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對於合同簽訂的時間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合同條款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雙方要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情況來進行處理,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或者違約的行為,是需要根據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的,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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