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時間與合同有效時間有什麼區別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2W
合同簽訂時間與合同有效時間有什麼區別嗎
合同的簽訂時間、合同的成立時間、合同的生效時間,是三個不同的時間概念,他們所代表的法律意義是不同的,在大多數合同中,這三個時間是重合的,即合同簽訂即成立,成立即生效。但是在有些時候這三個時間並不會是同一個時間,例如在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等實踐合同中,法律規定這些合同自履行了相關義務後成立,成立便生效了,這時簽訂時間就要早於成立、生效的時間;有些附期限、附條件生效的合同,雖然合同已經簽訂併成立,但因為合同中約定了生效條件,例如合同中可以約定本合同自2019年2月1日生效,這時簽訂時間與成立時間就早於生效時間。
簽訂時間是合同的內容之一,它具有一定的證約效力,一般情況下應當如實簽署,而合同的成立時間和生效時間則是法律概念,它們標誌着在不同時間段內的合同屬性,影響當事人主張權利的方式與途徑,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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