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訴訟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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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保障雙方當事人在出現糾紛時最好的憑證。只要有合同那麼在認定事實方面就會變得清晰明確。但是雙方當事人在進行合同訴訟中往往會因為不符合程序問題而成為爭議焦點。那麼合同訴訟注意的問題具體有哪些呢?下面小編向您介紹一下。

合同訴訟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一、合同訴訟注意的問題有沒有約定仲裁機構,或仲裁機構約定不明

選擇明確的、唯一的仲裁機構,是仲裁條款的必備要素之一。《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具備“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第十八條規定:“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在仲裁條款或協議中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者選擇裁決的事項超越仲裁機構權限的,人民法院有權依法受理當事人一方的起訴。”

如果在爭議解決條款中遺漏仲裁機構名稱,或具體仲裁機構約定不明(如寫錯仲裁機構名稱導致無法確定唯一機構),甚至約定的仲裁機構並不存在,都會被法院認定仲裁協議無效。此時,當事人只能通過訴訟解決糾紛,而不能實現仲裁的本意。最高法院《關於僅選擇仲裁地點而對仲裁機構沒有約定的仲裁條款效力問題的函》(法函[1997]3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一請字第13號請示報告的覆函》([1996]經他字第26號)等多個司法解釋性文件都闡明瞭沒有約定仲裁機構、仲裁機構不存在或者約定不明確將導致仲裁條款絕對無效。

二、合同訴訟注意的問題還有同一法律關係存在仲裁與訴訟的矛盾約定

若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先後簽訂多份合同,且前後合同存在替代關係,此時爭議解決條款一般以最後一份合同的約定為準,即只要最後的協議約定仲裁管轄,就應認定排除了訴訟管轄。

實踐中,當事人可能就同一法律關係的不同事項分別簽訂數份協議,而協議間又對訴訟或仲裁作出了不同選擇。如果當事人僅就該法律關係的某一事項產生爭議,且關於該事項的協議僅約定仲裁管轄的,則當事人一般可就該事項申請仲裁。但如果當事人就合同具體事項分別約定管轄,一旦雙方就合同效力、合同解除等整體法律關係產生爭議,則很難通過某一孤立事項的仲裁協議覆蓋約束整個法律關係。此時,法院很可能以當事人的約定矛盾或約定不明為由,認定仲裁協議無效。

三、除此之外合同訴訟注意的問題還包括格式合同中,當事人未以適當方式選擇爭議解決條款

格式合同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合同。為了交易便捷高效,格式合同越來越受當事人青睞。在格式合同中,通常都會提示當事人選擇爭議解決方式。需強調的是,在格式文本中,當事人選擇的爭議解決方式應清楚明確,避免法院以約定不明為由,否定仲裁條款效力。

這是合同糾紛注意的問題中常見的幾方面。為了避免在實踐中有後顧之憂,小編建議在起草合同時應諮詢專門的機構和法律人員,不要隨意制定合同。否則可能因為自己的大意而喪失取得訴訟勝利的機會。當然,除了這幾方面之外,實踐中出現的有關合同糾紛的問題還有很多,希望大家在簽訂合同時能有更多的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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