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全部履行義務 - 贈與合同會被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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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全部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不全部履行義務 贈與合同會被撤銷嗎?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當事人負有全面履行合同的義務,如果未全部履行合同義務的,就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對於違約責任的承擔,首先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按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來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塬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故贈與合同也屬於合同,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未全部履行或者説不全部履行贈與合同的,受贈人可以要求贈與人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等。

但贈與具有無償性,在贈與財產轉移之前,贈與人享有撤銷權,可以撤銷贈與。贈與合同一旦撤銷,則受贈人就無法要求贈與人履行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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