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有無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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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人們簽訂合同時,債權人為了自己的利益能夠得到進一步的保證,常常會提出再簽訂一份附加的擔保合同。這樣的話,若是債務人到期沒有償還債務,那擔保合同的保證人就要替債務人償還。一般來説,合同裏還會設有違約條款,若是債務人沒有如期履約還要承擔額外的違約責任。那麼,擔保合同有無違約責任呢?本站為大家分析一下。

擔保合同有無違約責任?

擔保合同有無違約責任

保證合同的從屬性決定了保證人的責任不應超過主債務的範圍。保證合同是從合同,保證人所負擔的債務是從債務,保證制度是為了充分保障債權人利益而設立的法律制度。保證債務的效力取決於主債務的效力,它從屬於主債,是對主債效力的補充和加強。主債務無效,保證債務亦無效;主債務消滅,保證債務亦消滅;主債務的範圍如何,保證債務就只能在這一範圍內約定。因此,擔保法第二十一條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規定只能作目的性限縮解釋,不完全適用自願自由的合同訂立原則。

另行約定保證人負擔違約金將導致保證人無法在事後通過追償維護自己的權利。保證合同的具有單務性,保證人一方在保證合同中僅負有義務,而不能享受權利。但是保證人履行債務後,可以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從而使自己的損失得以彌補。保證單獨約定保證人的違約責任顯然不在主債務範圍以內,保證人因此得不到有效的補償。事實上,保證人對主債務全部債務承擔責任已經足可以保障債權人之利益,已經可以實現保證制度的目的。故從法律的目的性解釋角度我們不宜支持超出主債務範圍約定保證人的責任。如果違背了這一原則,就會在解決主債權的利益平衡問題後,又出現從債權當事人之間新的利益不平衡。這顯然也不符合法律的初衷。

另行約定保證人負擔的違約金很可能過分高於債權人遭受損失。一般地,主合同的全部債務可以包含主債權本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甚至實現債權的費用(如差旅費、食宿費、律師費),已經可以充分而有利地彌補債權人損失,保障債權人利潤,並且可以對違約的被保證人、保證人實現一定的懲罰的目的。如果在保證合同中另行再約定保證人的違約金責任,則會使債權人得到兩份違約金,因而重複獲利;相對應的,保證人會承受雙重責任,懲罰過重。這顯然有違約民法的公平原則。同時,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適當減少。以此類推,兩份違約金一般會過分高於債權人的損失,於法仍應進行調整。

相信大家從上述分析中已經知道擔保合同有無違約責任了。擔保合同本身就是為了保證合同能如期履行而簽訂的,有一個兜底的意思在裏面。如果合同當事人違約沒有履行相應的義務,擔保人是有義務替債務人履行的,至於合同裏面的違約責任,保證人是不用一起承擔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邯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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