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賠償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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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賠償有何規定

孕期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賠償有何規定

《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的期限順延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

根據該條規定,女職工懷孕是勞動合同延續的法定事由, 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如果勞動合同屆滿,用人單位應當將其勞動合同的期限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本案中,雖然根據你先前簽訂的勞動合同,你與公司的勞動關係到期,但是由於懷孕這一法定的勞動合同延續事由的出現,只要你不出現流產,胎兒出生後不出現早夭,你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到哺乳期滿方才屆滿。

女職工懷孕的,合同到期,公司不需要續簽,但應當順延至哺乳期滿。公司以原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繼續履行;職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公司應當經濟補償金二倍即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工資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我們國家對於孕期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賠償的規定其實是非常的細緻的,對於這個問題如果工作崗位方面不給我們續簽的話我們可以去當地的相關法律部門進行舉報,然後我們還可以要求賠償雙倍的工資。我們國家這樣規定是維護我們廣大婦女的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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