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和預期違約制度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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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提條件不同。對於不安抗辯權而言,其前提條件是債務履行時間有先後之別,而預期違約無此要求。
2、過錯是否為構成要件不同。不安抗辯權的成立無須對方主觀上有過錯,而預期違約的構成要求違約方主觀上有過錯。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不安抗辯權和預期違約制度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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