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在民法中出賣人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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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在民法中出賣人是什麼意思?

一、房屋買賣合同在民法中出賣人是什麼意思?

我國並沒有民法,而房屋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指的是標的物的出售方。簡單的説出賣人和買受人就是平常我們説的買家和買家,出賣人是賣家,買受人是買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交付標的物是出賣人的首要義務,也是買賣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標的物的交付可分為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上有權利瑕疵,不能完全轉移所有權於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要求減少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在買受人未支付價款時,其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買受人有權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除非出賣人提供適當的擔保。

二、出賣人的主要義務

1.交付標的物。

交付標的物是出賣人的首要義務,也是買賣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標的物的交付可分為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現實交付是指標的物交由買受人實際佔有;觀念交付包括返還請求權讓與、佔有改定和簡易交付。

2.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買賣合同以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為目的,因此出賣人負有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歸買受人的義務。為保證出賣人能夠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歸買受人,出賣人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三、買受人的主要義務

1.支付價款。價款是買受人獲取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對價。依合同的約定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是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買受人須按合同約定的數額、時間、地點支付價款,並不得違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合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依法律規定、參照交易慣例確定。

2.受領標的物。對於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及其有關權利和憑證,買受人有及時受領義務。

3.對標的物檢查通知的義務。買受人受領標的物後,應當在當事人約定或法定期限內,依通常程序儘快檢查標的物。若發現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的瑕疵時,應妥善保管標的物並將其瑕疵立即通知出賣人。

很顯然,在買賣合同當中,賣方與買方的義務是不同的。可以這樣説,賣方的義務對應的基本上是買方的權利,反過來,買方的義務也是基本上對應賣方的權利。合同中的義務是當事人應該遵守、嚴格執行的,否則就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房屋買賣一旦簽署,出賣人和買受人就建立了相應的買賣關係。雙方需要擬定一份內容詳細的房屋買賣合同,雙方在簽署協議之前必須要保證對於協議中的各項內容均達成了一致的情況下才能簽署,避免後續產生糾紛影響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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