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變更撤銷的條件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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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變更撤銷的條件包括什麼?

可變更和可撤銷合同應具備的條件有:存在重大誤解的、顯失公平的、存在欺詐壓迫等行為的等,對於上述情況是可以變更和撤銷合同的,具體情況下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認定處理。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因重大誤解而可撤銷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幾個要件:

(1)誤解一般是因受害方當事人自己的過失產生的。這類合同發生誤解的原因多是當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信息或者經驗而造成的。

(2)必須是要對合同的內容構成重大的誤解。也就是説,對於一般的誤解而訂立合同一般不構成此類合同,這種誤解必須是重大的。所謂重大的確定,要分別誤解者所誤解的不同情況,考慮當事人的狀況、活動性質、交易習慣等各方面的因素。

(3)這類合同要能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合同一旦履行就會使誤解方的利益受到損害。

(4)重大誤解與合同的訂立或者合同條件存在因果關係。誤解導致了合同的訂立,沒有這種誤解,當事人將不訂立合同或者雖訂立合同但合同條件將發生重大改變。與合同訂立和合同條件無因果關係的誤解,不屬於重大誤解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使當事人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重不對等的合同。標的物的價值和價款過於懸殊、承擔責任、風險承擔顯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稱為顯失公平的合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很不對等,經濟利益上嚴重失衡,違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則,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再是從法律上確認顯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銷,對保證交易的公正性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防止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而損害對方的利益都有重要的意義。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對方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涉及社會公共秩序,大陸法系一般規定為無效。如果未損害國家利益,受欺詐、脅迫的一方可以自主決定該合同有效或者撤銷。適用可撤銷合同制度,已經能夠充分保護受損害方的利益,也能適應訂立合同時各種複雜的情況。

近年來,隨着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合同的簽訂的數量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合同簽訂情況來認定,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避免合同的損失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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