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應在保修期滿後返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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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建築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的時間應該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協商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應該在缺陷期結束後返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應在保修期滿後返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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