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不及時續簽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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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不及時續簽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改革發展過程當中穩定的勞動關係是國家通過各種實踐和政策法規取得的局面,在有限的範圍內不斷的增加勞動關係的和諧因素是當前經濟發展的最根本所在,而確保勞動關係和諧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我國的勞動合同法。其中對勞動合同不及時續簽的這種做法也有明確規定。

一、勞動合同不及時續簽的規定是什麼?

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續訂的程序

勞動合同續訂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1、發出續訂勞動合同意向書,徵求勞動者的意見

如果用人單位需要續訂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的一定期限內通知勞動者,徵求勞動者的意見。

2、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用人單位發出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後,如果勞動者不願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就無法續訂;同樣,如果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後,用人單位不願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就無法續訂。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勞動合同才能續訂。

3、簽訂續訂勞動合同的協議書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後,可以簽訂續訂勞動合同協議書。

4、鑑證或者備案

經過鑑證或者備案的勞動合同續訂後,需要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鑑證或者備案的手續。

三、如何簽訂第二次勞動合同?

新法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第一次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準備訂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慎重考慮把握好兩個要點。

其一,考慮人員更新的需要,可以以短期限勞動合同為主。對一些低技能、崗位專業性不強的勞動者可以採取連續簽訂兩次較短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方法,使累計合同時間縮短,便利勞動者的更新。但是,這樣做加重了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與新法原則相沖突。

其二,從提高用工穩定性、降低用工成本的角度考慮,應該以長期限勞動合同為主,延長每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這樣也可以解決合同短期化的問題。

其實,企業沒必要擔心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會因為新法的實施受到限制。因為勞動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訂立的,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訂立次數都由雙方協商一致確定,選擇什麼樣的勞動者的決定權仍掌握在企業手中。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用人單位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這種勞動合同也不是“終身制”的,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或是雙方協商約定的條件出現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由此可見,勞動合同不及時續簽的話公司也是涉及到經濟賠償的問題,續簽勞動合同就跟我們第一次籤勞動合同的時間限制都是一樣,在勞動合同到期已經超過了一個月還沒有重新簽訂新的書面合同,意味着從第二個月開始職工理論上應該可以拿到雙倍的工資,不過為了避免影響和公司的勞動關係,續簽勞動合同的這件事情職工自己要學會靈活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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