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勞動合同法對外來務工者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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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島勞動合同法對外來務工者有什麼規定?

青島勞動合同法對外來務工者有什麼規定?

外來勞動者求職,應當持下列證件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職業介紹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一)公安部門核發的暫住證;(二)計劃生育部門對成年育齡婦女核發的婚育證明;(三)户口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簽發的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四)本人身份證;(五)其他有關證件。本市非城鎮户口勞動者到城鎮求職,按有關規定辦理。

二、青島規定解除勞務關係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二)勞動者退休、退職或者死亡的;(三)用人單位主體資格被依法註銷的;(四)其他法定的或者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除前條(二)、(三)項外,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下列情形終結時為止:(一)勞動者在規定醫療期內的;(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三)勞動者屬涉密人員在解密期內或從事與本單位商業祕密相關的工作,在合同約定保密期內的。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提供勞動、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原勞動合同延續,雙方應當協商補籤勞動合同;協商不成的,可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在按規定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並兑現勞動者本人應享受的各項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後,對形成事實勞動關係每滿一年的,另給予一個月本人前十二個月實得工資平均額的補償,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勞動合同有效期間,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持解除合同證明直接到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後直接被新用人單位接收的,可以持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直接與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新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於十日內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鑑證,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於三日內辦結。

用人單位與城鎮户口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應當在七日內將勞動者檔案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送交單位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並書面通知勞動者在十五日內到户口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領取失業證。

總結上述內容,外來務工人員要具備相關證件,在求職時才能順利被聘用。還有就是用人單位除了上面提到的幾種情況外,不得解除與員工的勞務關係,以及當員工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等期間內,用人單位也不能辭退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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