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數賣與多重買賣有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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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物數賣與多重買賣有區別嗎?

一物數賣與多重買賣有區別嗎?

一物數賣與多重買賣基本上是沒有區別的。都是屬於因同一項財產訂立兩個或者是兩個以上的買賣合同,從而就會形成多個債權債務的關係,這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在內容上相互重疊。一般誰先交付誰先受領,那麼所有權就會歸誰所有。由此而產生的數個買賣合同的效力應如何確定、買受人的撤銷權、就已移轉所有權與他人的同一標的物再行買賣行為的法律性質、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侵權行為及其責任應如何處理等一系列問題,都是司法實踐中存在並亟待解決的問題,需要進行深入的研究探討。

二、多重買賣合同的效力是什麼?

就一物所訂立的數個合同的效力應如何確定?司法實務中存在一種以合同訂立先後確定合同效力的做法,這是不正確的。在債法領域中,債權行為不適用物權法中取得在先即享有優先權的原則。債權行為除其目的自始客觀不能、無從確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違反公秩良俗及其他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均應確認為有效。多重買賣合同中的每個合同,只要符合上述要求,都應是有效的。

因此,不能以能否得到實際履行為標準確認多重買賣合同中第一個合同以外其他合同無效。至於在多重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如何履行重合的債務,主要依出賣人的意思表示為之,這是由買賣的自由權決定的。因此,當出賣人全部履行其中之一時,即對其他買受人產生給付不能,其他買受人得依債務不履行的規定行使其權利。即便在不動產或需經登記才能取得所有權的動產買賣中,先買受人已取得或佔有標的物,而出賣人經登記將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給了後買受人的,也不能例外。

一物多賣和多重買賣的概念在本質上是沒有區別的,都是針對某一個物品的多次銷售的情形,而每一次的銷售都需要與對方簽署買賣合同,雙方需要針對合同中的各項內容進行明確且詳細的規定,如果有不履行約定行為出現的,將視為違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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