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工作簽約違約金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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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者工作簽約違約金怎麼規定的?

勞動者工作簽約違約金怎麼規定的?

法律上明確只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兩種違約金:

1、用人單位出資讓勞動者去培訓,可以約定服務期違約金,但金額最高不能超過用人單位支出的培訓費用,且按約定期限逐年遞減。

2、關於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的保密協議,可以約定競業期違約金,約定勞動者在離職後一段時間不得到同類的公司就職。但最多不得超過兩個月,離職後原用人單位需按月向勞動者支付不能到同類單位任職的經濟補償,否則勞動者不算違約。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者由法律規定的,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是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一種主要形式。只在兩種條件下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勞動者籤勞動合同違約怎麼處理?

1、用人單位只能在兩種情形下約定違約金,即: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與勞動者簽訂服務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勞動者違反協議規定的;除這兩種情形以外,不得約定違約金;

2、社保關係在勞動合同解除後十五日內,用人單位需要配合勞動者轉移,否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仲裁大隊投訴,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

3、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5、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員工工作簽約之後,約定違約金的只有兩種情形,在履行合同義務中,出現合同違約的情況,需要按照勞動合同中的規定,支付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單位不能私自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這種情況是違法的,單位不給員工工資,強迫員工勞動都是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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