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到期有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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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到期有補償嗎這一問題是所有勞動者共同想知悉的,答案是肯定的;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只要不是出自勞動者意願不想續簽勞動合同的因素,用人單位都應該補償相關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合同到期有補償嗎?

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款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按該法第46條第5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合同沒有續簽應如何補償

1、如果勞動者在單位連續工作未滿10年,當勞動合同到期限後,單位不願意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可以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但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自動延續。雙方同意續約的,用人單位在終止之日一個月之內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個月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合同終止之日起的次月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補籤書面勞動合同,停止支付雙倍工資。

二、企業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呢?

1、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2、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應避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動權交給了勞動者,一旦具有《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者(①勞動者已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者;②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者等),只要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如果不願意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採取什麼措施避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

⑴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者,可在第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左右書面通知勞動者,雙方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勞動合同終止。

⑵用人單位高度重視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儘可能限制其工作年限超過10年的紅線。

3、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應及時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到期前做好是否與其續簽勞動合同的決定,不予續簽勞動合同者,應及時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否則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再通知勞動者走人,則容易產生糾紛。

4、與從事礦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種的職工、外籍職工續簽勞動合同應注意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從事礦山井下及其他從事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應實行定期輪換制度,勞動合同期限不得超過8年。其次,對於外國人在我國就業者,用人單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其勞動合同期限不應超過其就業許可證的期限。

5、對於工傷傷殘等級為1至6級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不得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職工提出續簽勞動合同者,用人單位就應當與其續簽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公司合同到期有補償嗎這一問題已基本介紹完畢,可供參考和注意事項;另外勞動者不要盲目的被不良情緒所左右做出沒有法律保障的事情出來,這樣不僅不能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還可能依照情節輕重追究刑事責任,我們是生活在一個法律法制規章的社會當中,請大家以合法手段到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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