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補償金扣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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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補償金扣税嗎?

一、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補償金扣税嗎?

員工獲得的經濟補償金要扣個税。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問題的通知》(財税【2001】157號)第1條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

第2條規定:“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税時予以扣除。”

二、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個税應注意什麼問題

1、關於工資所得個税與經濟補償金個税是否合併計算的問題

勞動合同解除,員工工資所得與經濟補償金所得應當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税。

2、關於因勞動合同終止所取得的經濟補金的個税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企業也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於員工因勞動合同終止所取得的經濟補償金的個税計算目前國家税法尚沒有特別的規定,經向税務局瞭解,税務局的答覆是:在國家沒有出台特別規定之前,員工因勞動合同終止所取得的經濟補償金的個税計算不享受員工因勞動合同解除所取得的經濟補償金的個税計算的優惠待遇,應當按照所取得的經濟補償金數額根據國家《個人所得税法》的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税。

3、關於員工因競業限制取得的經濟補償金

對此國家目前亦沒有特別之規定,税務局的答覆是:在國家沒有出台特別規定之前,員工因競業限制取得的經濟補償金根據國家《個人所得税法》的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税。故應當提醒員工的是,如果員工希望一次性取得競業限制補償金,則其個税交納的可能較多,如果分月領取競業限制補償金,則個税交納的相對較少。

勞動合同法上明確規定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任何一方都不得隨意解除勞動關係,如果用人單位在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則必須要支付規定標準的經濟補償金,但如果勞動者存在違法的情況,那麼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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