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注意事項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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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勞動合同注意事項是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注意事項是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注意事項是必須是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或者説是通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所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時,勞動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與存在例外情形的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或勞動合同已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建議:勞動合同期滿如出現例外情況,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勞動合同到期後繼續用工,但未續簽勞動合同

1、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可能會引發雙倍工資的賠償責任(對此,各地的司法實務不一,有的支持雙倍工資,有的不支持);

2、期滿一段時間後終止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要從入職時起算;而勞動合同到期終止雖然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建議:

1、建立相關制度,在合同到期前徵求主管領導和相關部門意見,決定是否續簽並完成相關的協商和簽訂工作,以免合同到期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勞動者不配合續簽,而使用人單位陷入被動;

2、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時最好採用書面形式。

勞動合同終止未提前通知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未與具備條件的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是什麼?

如用人單位忽視了與具備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以雙倍工資標準的賠償金。

建議:

1、在勞動合同的續訂準備工作中考慮續簽的次數和勞動者的司齡;

2、如果用人單位不想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隨時監控勞動合同的履行情況,避免支付雙倍工資;

3、用人單位沒有決定是否續簽的選擇權,勞動者提出續簽的必須續簽,勞動者自願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留存書面文字。

續簽合同時與勞動者再次約定試用期

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時再次約定試用期,該約定無效,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建議:在《勞動合同續簽、終止流程》中明確控制。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於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是比較明確的,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的簽訂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當然了,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一致的情況之下,也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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