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的合夥合同糾紛一般是什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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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的合夥合同糾紛一般是什麼情況?

普通的合夥合同糾紛一般是什麼情況?

合夥合同糾紛一般表現為合夥協議糾紛,合夥協議是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夥企業的協議。若因合夥合同引起的糾紛。

正確地把握處理合夥協議糾紛的幾個基本原則

1、掌握合夥的最本質特徵。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並要求合夥人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2、合夥協議不允許約定一部分人只享受利益,不承擔風險。《合夥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全體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末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3、合夥人退夥,必須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如果不經同意,因退夥給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要賠償。

4、全體合夥人對合夥的外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説合夥對外有債務時,以合夥財產承擔,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全體合夥人以自己個人財產承擔責任。

5、合夥投入合夥的財產和合夥積累的財產歸全體合夥人共有,共同管理,共同經營。

6、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7、合夥人散夥時在清理完各種税款後,清理對外債務,仍有剩餘時,退還各自投資,還有財產時分取利潤。

二、合夥人對財產份額質押的條件是什麼?

(1)合夥人可以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作為質物,與他人簽訂質押合同,但必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擔保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必然影響着合夥企業和其他合夥人的利益。

(2)合夥人非法出質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合夥人非法出質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因其過錯行為給善意第三人所造成的損失。

依據法律規定,合夥財產質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形式要件主要是指依據財產的性質是否要簽訂書面合同,實質要件包括要有民事行為能力,合同內容合法等。合夥企業財產質押應該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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