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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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事業單位或者是企業,國企中工作的職工,在入職之前都會和用人單位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其中會規定出雙方可以行使的權利以及需要承擔的義務,只要是合同,就會有期限。

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是什麼

在一般情況下,合同的有效期會在一個規定的時間內,規定時間過去時候,那麼合同就會自動解除,但是,如果有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或者是違反了合同規定,那就很有可能需要支付違約金。

在勞動合同中,如果合同期限未到,但是用人單位想解除勞動合同,就需要給勞動者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想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就需要提前告知即可,但是不會得到經濟補償,那麼,什麼情況下,單位需要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呢?

想要知道用人單位什麼情況下需要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主要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情況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情形一:用人單位主動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後,決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情形二:因為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

情形三:因為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情形四:因為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也沒有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情形五:因為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導致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的。

情形六:因為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導致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的。

情形七: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情形八: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需要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情形九: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情形十: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情況二.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情形一:因為用人單位以威脅、暴力或者其他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情形二:因為用人單位發放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情形三:因為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約定好的勞動條件,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情形四:因為用人單位以脅迫或者是欺詐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情形五:因為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情形六:因為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情形七:因為用人單位違章指揮或者是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因此,在遇到以上十七種情況的時候,不論是勞動者想要解除勞動合同,還是用人單位想要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需要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如果遇到用人單位拒絕賠償的情況,可以先行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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