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中介合同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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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規定租賃合同不得超過多長時間?

民法典關於中介合同規定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介合同的法律特徵

1、中介合同是一方當事人為他方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的合同。

2、中介合同為有償合同。

3、中介合同為諾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中介合同的委託人一方的給付義務的履行有不確定性。

在中介合同中,居同人的活動實現中介目的時,委託人才會履行支付報酬的義務。而中介人能否實現中介目的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委託人的給付義務的履行也具有不確定性。

5、中介合同的主體具有特殊性。

法律和法規應當對中介人的資格作出限制,要求中介人具有相應的知識、能力和從業素件,並規定國家機關、領導幹部等有特殊職權的人不得作為中介人從事中介交易。

中介合同簽訂後,如因其他原因導致未能促成合同成立的,對於中介方支出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按照本中介合同約定的中介費用的一半向中介方支付,或者按照中介方辦理相關中介費用實際產生的票據進行結算支付。必要費用的計算以中介方出具的票據為準或者以本合同約定的中介費的一半為準。

二、中介合同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居間合同是由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不是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

2、居間人對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居間人只負責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的介入權。

3、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中介合同實際上就是其中一方當事人,為另外一方當事人提供訂立合同機會,而另外一方當事人對此支付一定的報報酬,這實際上在我們國家新頒佈實施的《民法典》當中是有所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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