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合同違約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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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的生活中總會跟別人簽訂合同,合同的存在就是為了雙方的行為,確定了權利和義務。在合同履行中也會涉及違約的情況,那麼在這種情況下該如何維護自身的權利呢?賠償標準是什麼呢?裝修合同違約賠償也是適用合同違約賠償的。下面我們就來介紹裝修合同違約賠償標準的相關知識點,請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裝修合同違約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合同法中關於違約賠償標準規定

根據《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二、合同違約賠償原則

(一)完全賠償原則

完全賠償原則是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即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對方因其違約而引起的現實財產的減少,而是應賠償對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這是對受害人利益實行全面的、充分的保護的有效措施。從公平和等價交換原則看,由於違約方的違約而使受害人遭受損害,違約方也應以自己的財產賠償全部損害。當然,這種賠償應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範圍內。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實際損失是現存的損失,可以説是“看得見,摸得着”的損失,一般也不會產生爭議。關鍵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後債權人可以實現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點:

1、未來性。可得利益不是現實的利益,而是一種未來的利益,它必須是經過合同違約方履行後才能獲得的利益。

2、期待性。可得利益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以預見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損失也是合同當事人能夠預見到的損失。

3、一定的現實性。儘管可得利益並非訂立合同時就可實際享有的利益,但這種利益並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違約方不違約,是非違約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二)合理預見原則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這就是合理預見原則,又叫可預見性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預見的主體是違約方;

2、預見的時間是合同訂立時;

3、預見的內容是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的範圍;

4、判斷違約方能否預見的標準採用主觀和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即通常以同類型的社會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

(三)減輕損害原則

也叫採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原則,是指在一方違約並造成損害後,受害人必須採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損害的擴大,否則,受害人應對擴大部分的損害負責,違約方此時也有權請求從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損害部分。也就是將減輕損害作為受害人的一項義務看待,並以此限制違約方的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也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減輕損害原則的構成要件是:

1、損害的發生由違約方所致,受害人對此沒有過錯;

2、受害人未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害擴大;

3、受害人的不當行為造成損害擴大。

(四)損益相抵原則

又叫損益同銷,是指受害人基於損害發生的同一原因而獲得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從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範圍。這是確定賠償責任範圍的重要規則。根據這一規則,違約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損害,又使受害人獲得了利益時,法院應責令違約方賠償受害人全部損害與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額,這是淨損失、真實損失,但並不是減輕違約方本應承擔的責任。 我國《民法典》沒有規定損益相抵原則,但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應承認此原則。具體地説,違約損害賠償地目的是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並非使受害人反而因此而受益。由於同一違約行為既遭受損失,又獲得利益,如不將利益予以扣除,就等於讓受害人因違約行為而受益,這是違反違約損害賠償的本意和目的的。因此,必須採取損益相抵原則。損益相抵原則的構成要件:

1、違約損害賠償之債已經成立。這是前提條件。即只有構成違約損害賠償之債時,才有必要確定損害賠償範圍,而損益相抵恰恰是限制損害賠償範圍的因素。

2、違約行為造成了損害和收益。即損害和收益是同一違約行為的不同結果。

(五)責任相抵原則

是指按照債權人與債務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確定責任範圍。《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這就是責任相抵原則。同時應明確,在我國合同法理論上,責任相抵是一種形象的説法,不是指當事人的責任抵銷,是在確定各自應負的責任基礎上確定賠償責任。責任相抵原則的構成要件:

1、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即適用前提是雙方當事人都存在違約行為。這是客觀要件,只要客觀上具有違約行為,而不管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

2、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當事人雙方都違約的情況下,其各自承擔與其違約行為相對應的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替代。

(六)經營欺詐懲罰性賠償原則

針對交易中各種嚴重的欺詐行為,特別是出售假冒偽劣商品產生的欺詐行為的嚴重存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經營欺詐懲罰性賠償原則的構成要件:

1、經營者提供商品、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存在。常見的有:直接出售假冒商品的行為;故意短斤少兩的行為;消費加工承攬中偷工減料、偷換原材料的行為;在修理服務中偷換零件、虛列修理項目、增報修理費的行為等。

2、消費者受到損害。首先,要有消費者受到損害的事實發生;其次,受損害者只能是消費者。

3、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上文中對裝修合同違約賠償標準的相關法律規定的介紹,總而言之,房屋裝修合同違約可以根據損失來獲得賠償,但是賠償金額是不能過高的,必須要在一個合理的範圍內,損害賠償也必須要遵循一定的原則。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菏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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