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成立的民事判決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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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不成立的民事判決標準是什麼

合同不成立的民事判決標準是什麼

判定合同是否成立的判決標準是:

1、一人自行訂立合同。

2、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約、承諾的一致。

3、合同的客體不確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給付。

5、須經批准、登記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記手續。

6、法律規定或者是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二、合同成立的作用

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的基礎,具有重要的作用:

1、合同的成立旨在解決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合同成立是合同訂立過程的成功結果。如果合同不成立,合同訂立失敗,不發生具體合同,也就無所謂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等問題。

2、合同的成立是認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條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會發生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

三、合同的成立的條件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

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

3、合同的成立是區分合同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標誌。合同訂立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致使合同不成立即訂約失敗,造成他方損失的,過失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因合同關係尚不存在,這種賠償責任只能屬於締約過失責任。只有在合同成立後,因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一方違反合同的,才會發生合同的違約責任。

所以通過上述內容的瞭解,那麼大家就應該更加清楚合同成立的條件以及合同對應的作用是怎麼樣的,所以如果發生了合同不成立的情況後,應該要及時的與對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話,那麼就可以通過法院來判決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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