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轉租的租賃合同簽署後可以轉租房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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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轉租的租賃合同簽署後可以轉租房屋嗎?

可以轉租的租賃合同簽署後可以轉租房屋嗎?

可以轉租的租賃合同簽署後可以轉租房屋,即使簽署的租賃合同之中沒有約定承租期間可以將房屋轉租的情形,房屋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也依舊是可以轉租的。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對租賃物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條【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轉租期間效力】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承租人、租賃人的義務

《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義務和適租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免責義務】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四條 【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賃物義務】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二十三條 【出租人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出租方、承租方在擬定房屋的租賃合同時,可以直接約定在租賃期限內,承租方可以在不詢問出租人的情形下,就將房屋轉租出去。當然,簽署了此類房屋租賃合同之後,出租方的權益有可能會被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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