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租賃合同法在民法典裏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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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今租賃合同法在民法典裏面嗎?

如今租賃合同法在民法典裏面嗎?

《民法典》關於租賃合同的規定是比較多的,如租賃合同的定義、租賃合同主要內容、租賃最長期限、租賃合同登記等。所以租賃合同法在民法典裏。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定義】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主要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最長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條 【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對合同效力影響】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合同形式】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義務和適租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二、遲付租金,可以收回租賃物嗎

遲付租金,可收回租賃物。

承租人遲付租金,是嚴重違約行為,出租人可以根據租賃合同約定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如要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支付逾期利息,甚至解除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等。

但是在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遲付租金時,出租人一般不可以直接收回租賃物,應該先向承租人催款。催款最好是使用書面形式,既利於確保承租人可以看到催款信息,又利於保存催款證據。在承租人收到催款信息後,又未在給出的合理時間內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就可以解除租賃合同,進而收回租賃物。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且解除租賃合同後,出租人也理應再次擁有租賃物的使用權,但是一般情況下,出租人未經承租人同意不可以擅自收回租賃物。因為出租人擅自收回租賃物的,可能會給承租人造成損失,屆時承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了。

根據以上內容可以得知,關於租賃合同法是否在《民法典》中的答案是肯定的。並且,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當注意租賃合同應該符合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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