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支付貨款履行地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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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合同支付貨款履行地如何規定?

買賣合同支付貨款履行地如何規定?

1、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3、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合同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

4、合同雙方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二、支付貨款履行地的有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條 【標的物交付地點】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第六百零四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條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六百零六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七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上對於買賣合同支付貨款履行地的具體認定情況可以基於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不同的合同所認定的履行地情況是不同的,雙方應當根據協商的情況來進行認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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