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貨地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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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對於合同交貨地不能由雙方協議補償確定或者根據交易習慣和合同內容確定的,可以適用下列規定確定合同交貨地點: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一個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一個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3.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交貨地;
4.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交貨地;
5.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交貨地。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交貨地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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