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原狀是債權請求權還是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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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恢復原狀是債權請求權還是物權?
恢復原狀的法律概念,在我國法律中在不同場合以不同面目出現,切不可脱離法律文本而空談概念。
對已經履行的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規定包括了所有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與賠償損失,因此此處的恢復原狀的法律解釋應當與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與賠償損失相協調。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一般認為是直接效果説。依照“直接效果説”,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既往地歸於消滅。在不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與無因性的前提下,物權因為合同消滅而復歸債務人,已經履行的合同給付,也因為欠缺原因,構成不當得利。
因此,如果履行的內容是物且原物尚存,債務人自可主張原物返還請求權;如果履行內容不是物、原物消滅或破損,債務人主張的即應當是債權請求權,如不當得利等。恢復原狀就應當意指實體形態的恢復,採取補救措施才是指向價值形態的恢復,所以恢復原狀主要表現為物權請求權,當然也不妨籠統理解為不當得利的債權請求權。
二、物權請求權的類型有哪些
1、返還原物請求權
2、排除妨害請求權
3、消除危險請求權
4、恢復原狀請求權
三、債權請求權轉讓要什麼條件
1、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的轉移不會改變債權的內容。
2、債權的權利人與債權移轉接受人必須就債權轉移有關事項及問題達成合意。
3、所轉移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移性。
4、債權的轉移必須經債務人同意,或通知債務人,始對其產生效力。
5、債權的移轉必須合乎法律和符合社會公德。
綜上所述,物權請求權的實現不以行為人的行為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為前提。而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現有財產或非財產性損害,而物權請求權很難適用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