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的聯繫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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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的聯繫是什麼?

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的聯繫是什麼?

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是密不可分的,雙方在發揮作用的時候往往需要另一方進行協助或參與。物權請求權,又稱物上請求權,是指物權的圓滿狀態受到妨礙或者有被妨礙之虞時,物權人為恢復其物權圓滿狀態,得請求妨害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債權請求權是指在物權受到侵害併發生財產損害時,物權人要求行為人賠償損失的權利,它是一種索求性、進取性的請求權。其典型的民事責任形式即是賠償損失責任。

二、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的區別

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是保護物權的主要區別表現在:

(1)物權請求權的實現或物權性民事責任的承擔,權利人無需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因為,權利人僅僅要求將受到妨害的物權恢復到其完滿狀態。而受害人慾請求行為人損害賠償者,則應證明其實施侵權行為時主觀有過錯。

(2)物權請求權的實現不以行為人的行為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為前提。而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現有財產或非財產性損害。

(3)債權請求權的行使有訴訟時效的限制,而物權請求權很難適用訴訟時效。

(4)物權請求權的行使主體並不侷限於物權人本身,因為物權請求權是與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對物的佔有構成侵害或妨礙的,物的持有、佔有者即可行使此項請求權。如租賃物的承租人對他人侵害租賃物的行為可以提起訴訟行使上述權利。因此,這是一種對物訴訟。而債權性請求權的行使是以相對人為對象,且以權利人受到實際損害為前提。因此,只有受到損害者才可以侵害方為被告提起訴訟,故這是一種對人訴訟。

三、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聯繫的法理基礎

物上請求權的目的為排除妨害,根據不同的妨害樣態可分為以下幾種:(1)當他人沒有權限而佔有物權的標的物妨害物權時,發生物權的返還請求權;(2)以此外的方法妨害物權的,發生妨害除去請求權;(3)妨害有發生之虞的,發生物權的妨害預防請求權。

物上請求權在內容上為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與債權的請求權相同。因此,存在着給付不能的問題。基於所有權的返還請求權、妨害除去請求權或妨害預防請求權,僅存於返還、除去或預防尚為可能的場合;如果返還、除去或預防一旦歸於不能,則除依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的規定救濟外,別無他途。關於返還請求權的給付不能,若返還義務人是侵奪取得物的佔有,則無論其有無過錯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返還義務人是善意或合法取得物的佔有,如因拾得或被交付等而取得物的佔有,此時僅於其有過錯時,始有返還請求權向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轉化。

給付不能因第三人引起,而給付義務人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物上請求權人得向給付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的賠償物,此即為代償請求權。民法中關於給付,尚存在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的規定,應解為物上請求權也適用該相關的規定。給付人對請求權人應賠償因自己遲延而生的損害;請求權人遲延受領給付的,給付義務人僅就故意及重大過失負其責任。一部給付(即不完全給付)的,給付義務人對未給付部分負損害賠償責任;發生加害給付(也屬不完全給付),即引起請求權人或受領義務人權利損害的給付,此時,給付義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綜上,債權請求權以物權請求權為基礎,物權請求權通過債權請求權得已充分實現,兩者相輔相成、互相促進,共同構成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核心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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