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原狀請求權是物權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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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恢復原狀請求權是物權有什麼規定?

恢復原狀請求權是物權有什麼規定?

主要是物權請求權,也可以理解為債權請求權。,侵權人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七條 【物權復原請求權】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二百三十八條 【物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物權因為合同消滅而復歸債務人,已經履行的合同給付,也因為欠缺原因,構成不當得利。因此,如果履行的內容是物且原物尚存,債務人自可主張原物返還請求權;如果履行內容不是物、原物消滅或破損,債務人主張的即應當是債權請求權,如不當得利等。恢復原狀就應當意指實體形態的恢復,採取補救措施才是指向價值形態的恢復,所以恢復原狀主要表現為物權請求權,當然也不妨籠統理解為不當得利的債權請求權。

二、不動產糾紛管轄原則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相關規定,涉不動產的物權糾紛和合同糾紛,應分別依據相關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1、涉不動產的物權糾紛

就涉不動產的物權糾紛而言,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有關專屬管轄的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2、涉不動產的合同糾紛

就涉不動產的合同糾紛而言,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未約定合同履行地或約定不明,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不動產因侵權行為造成損毀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如果無法恢復原狀的,權利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的責任,但不同的物,物權設立的方式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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