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同糾紛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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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合同糾紛立案標準是什麼?

我國合同糾紛立案標準是什麼?

合同糾紛立案標準包括原告應當與合同糾紛具有利害關係,該合同糾紛具有明確的被告和訴訟緣由等。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是幾年?

民法典》除了在第594條規定了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的訴訟時效為4年以外,沒有另外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應當按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處理,即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也就是説,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在權利實際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內,如果還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再起訴,法院不再保護。

三、合同訴訟應向哪個地區的法院提起?

訴訟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否則法院不會受理,訴訟程序也不會啟動。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經濟合同糾紛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但當事人還可以約定管轄,即合同的當事人在書面協議中選擇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約定管轄的不得違反法律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隨着近年來我國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以及人民法制意識的增強,很多人選擇在遇到糾紛的時候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時我們需要注意提起訴訟的流程以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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