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邀約的意思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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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邀約的意思是怎樣的?

撤銷邀約的意思是怎樣的

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後,使要約的法律效力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因為要約撤銷往往涉及受要約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對其設定了一定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七條【要約撤銷】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二、要約不能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三、要約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四、要約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並且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一方的當事人。由於要約人慾以訂立某種合同為目的而發出某項要約,因此他應當具有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

(二)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

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通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

(三)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約合同的受約人發出。

要約人向誰發出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原則上是向特定的相對人來説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發出,此時應具有以下兩個條件:

1、必須明確表示其做出的建議是一向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

2、必須明確承擔向多人發送要約的責任,尤其是要約人發出要約後,必須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對人做出承諾以後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要約內容必須具體,所謂具體是指要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來加以判斷。合同的性質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條款是不同的。所謂確定,是指要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約應當使受要約人理解要約人的真實意思,否則無法承諾。

(五)要約必須送達到受要約人條件。

要約雖然可以依法撤銷,可是,如果受要約人已經做出了承諾,並且為履行合同進行了相應的準備工作,或者要約人以其他形式明確表示要約不能撤銷的,單方面撤銷要約的行為就不合理,如果給受要約人造成了財產損失,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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