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合同到期的提前多長時間提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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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孕婦合同到期的提前多長時間提交手續?

孕婦合同到期的提前多長時間提交手續?

孕婦合同到期的並不需要提前多長時間提交手續,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生產期間以及哺乳期間,其勞動權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用工單位不可以終止其勞動合同或是以任何理由與女職工解除其勞動合同。女職工可以據此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事宜。

為了保障婦女的勞動權利,法律明文規定了對女性勞動權利的保護,特別是針對女職工生理機能的變化,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給予特殊的保護。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備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自身有重大過錯的法定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女職工可以據此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事宜。

此外,為防止用人單位變相損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忽視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的特別保護,《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還特別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勞動合同法》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如果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原勞動合同自動續延至哺乳期屆滿,工資待遇按原勞動合同執行,勞動者照樣可以享受到“三期”的特殊待遇。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處於孕期、產期、一年哺乳期內的,單位應當續延(不是續簽)原合同至勞動者一年哺乳期結束為止,然後雙方再決定是否續簽合同,到時如果單位不續簽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如果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到期單位直接終止合同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齡支付賠償金,在該單位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算一年,在該單位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

二、懷孕期間離婚有賠償金嗎

如果在女方在懷孕期間提出離婚,其處理跟一般離婚案件區別不大。而且女方得到賠償的多少,不是因為在懷孕期間還是不在。賠償要看是否有法律規定的情況出現,若無,一方要求賠償沒有法律依據,但若另一方為了早點離婚,願意補償或少分財產,這也是可以的。其賠償金主要由: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生活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 (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 、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構成。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需要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是簽訂勞動合同的話,需要約定一下具體的勞動期限,在勞動合同期間屆滿之前,如果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是需要提前30天通知,但是如果是勞動合同已經到期的話,對於勞動者來説的話,就可以不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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